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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4)溆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周虹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虹,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溆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周虹,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普通合伙)。申请执行人周虹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溆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虹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3592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8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虹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需与本院受理的以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合并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14)溆执字第160号执行案一并执行,合并执行系列案统一以(2014)溆执字第160号执行案号执行,执行款按实际执行比例分配给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溆执字第304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武忠勇审判员  吴世庚审判员  李启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