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胜明、宫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明,宫云峰,陈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刘胜明,男,1975年4月生,回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宫云峰,男,1972年4月生,住黑龙江。被执行人陈凤江,男,1959年4月生,住青县。刘胜明申请宫云峰、陈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刘胜明申请的事项与(2014)青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胜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学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