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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闫方、王利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闫方,王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倴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希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闫方,农民。被执行人:王利红,农民。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倴计征字(2015)第001、002号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倴计征字(2015)第001、002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被执行人陈述于2015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闫方、王利红二人作出倴计征字(2015)第001、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认为闫方、王利红二人在2014年11月27日政策外生育一男孩,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决定对闫方、王利红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1514元整。并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调查处理意见、告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对二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倴计征字(2015)第001、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处罚内容相同,存在重复处罚问题,属处罚不明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倴计征字(2015)第001、002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存在重复处罚问题,属处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倴计征字(2015)第001、002号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会生审判员  任佩军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