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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晓军与李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军,李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吕晓军,男。被执行人:李吉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晓军申请执行李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吉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吉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