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庆军与潘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杨庆军,农民。被告:潘学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军与被告潘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杨庆军承担。(已交纳)审判长王从江人民陪审员张广利人民陪审员王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