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已在冀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五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朋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