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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已在冀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五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朋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