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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郝总与杨茹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总,杨茹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561号原告郝总,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吴万寿,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茹龙,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总诉被告杨茹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总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郝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郝总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恒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