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孟庆宝与魏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庆宝,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429号申请人孟庆宝,男,汉族。申请人魏磊,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孟庆宝、魏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庆宝、魏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孟庆宝一次性赔偿魏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59000元整(含在医院为魏磊支付医疗费6000元整)。2、魏磊收到孟庆宝赔偿款后,表示对孟庆宝的交通肇事行为谅解,并不再追究孟庆宝其他任何责任。3、孟庆宝车损自负。4、双方同意放车,提车费用孟庆宝自负。5、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京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