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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温国盛与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盛,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97号原告温国盛被告王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国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