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光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敏申请执行代启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代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光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陈敏。被执行人代启国。本院执行本院(2001)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敏申请执行代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启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的731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学厚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