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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立终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翟大根与芜湖市亮点环保涂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立终字第00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大根,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亮点环保涂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业主:吴显亮。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翟大根与被上诉人芜湖市亮点环保涂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翟大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翟大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大根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