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劳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烟台振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烟台振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226号原告:张志伟。委托代理人:张轶能。委托代理人:于洁。被告:烟台振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正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68-78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珈,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中磊,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伟诉被告烟台振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志伟负担。审 判 长 孔 佳人民陪审员 张 翠 华人民陪审员 陈 红 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迎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