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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陶文兵与舒沁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兵,舒沁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陶文兵。被告舒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兵与被告舒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文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文兵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