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中凯、彭占峰与被执行人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中凯,彭占峰,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倪中凯、彭占峰与被执行人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乾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倪中凯,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彭占峰,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丹,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倪中凯、彭占峰与被执行人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倪中凯和彭占峰机油款人民币266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