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赵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街7号。法定代表人司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053号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炜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05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