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秦宗兰与雷晓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宗兰,雷晓明,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409号原告秦宗兰,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杜熊飞,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晓明,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陈敏(雷晓明之妻),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原告秦宗兰与被告雷晓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占建平、人民陪审员李文龙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宗兰的委托代理人杜雄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晓明、陈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宗兰诉称,2014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同年12月19日还清,如逾期不还,被告同意将自己的任何财产由原告处置。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从2015年4月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雷晓明、陈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6日,雷晓明与陈敏在丰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19日,雷晓明向秦宗兰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秦宗兰人民币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愿以雷晓明的任何财产作抵押,于2014年12月19日还清,如逾期不还,雷晓明的任何财产任秦宗兰处置。以此为凭。借款人:雷晓明。雷晓明并提供持证人陈敏与雷晓明的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日,秦宗兰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平都营业所汇款120000元给雷晓明。诉讼中,秦宗兰申请对登记在雷晓明之妻陈敏名下的位于丰都县xx镇xxx大道xx号x幢x单元x-x的房屋(306房地证2014字第066**号,建筑面积109.77平方米,姓名陈敏)进行查封。2015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2409号民事裁定书,对坐落在丰都县xx镇xx大道xx号x幢x单元x-x的房屋(306房地证2014字第06xxx号,建筑面积109.77平方米,姓名陈敏)予以查封。另查明,从借款之日起至今,雷晓明支付了秦宗兰28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原件、汇款收据、结婚证复印件、个人住房信息查封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相互资金融通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告雷晓明向原告秦宗兰借款,并向其提供持证人陈敏与雷晓明的结婚证复印件,且该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雷晓明及其妻陈敏共同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秦宗兰在庭审中陈述,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3月,雷晓明支付了秦宗兰6个月的利息计28800元(月息4分,每月4800元)。本院认为,该借条中未载明有约定利息的支付计算及支付方式,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雷晓明支付的28800元是其利息不予认可,应作为偿还本金予以扣减。另原告秦宗兰主张的从2015年4月起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本院认为扣除雷晓明已支付的28800元,尚欠借款91200元,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4年12月20日开始的逾期利息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晓明、陈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秦宗兰尚欠借款912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91200元,从2014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被告雷晓明、陈敏负担(已由原告秦宗兰垫付,被告雷晓明、陈敏在兑现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艳代理审判员 占建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