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温州禾瑞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新特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温州禾瑞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新特制衣有限公司,温州市普莱斯鞋业有限公司,姜胜国,曹杏尘,陈国秋,张少燕,邱海建,郭榕,戴显飞,方丽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法定代表人:姜来。被执行人温州禾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胜国。被执行人温州新特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瑞亭。被执行人温州市普莱斯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瑞亭。被执行人姜胜国。被执行人曹杏尘。被执行人陈国秋。被执行人张少燕。被执行人邱海建。被执行人郭榕。被执行人戴显飞。被执行人方丽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禾瑞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新特制衣有限公司、温州市普莱斯鞋业有限公司、姜胜国、曹杏尘、陈国秋、张少燕、邱海建、郭榕、戴显飞、方丽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5月12日作出的(2013)温鹿商初字第03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新特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1570.43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目前正在分配中。被执行人陈国秋、张少燕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鳞花苑2幢112室(所有权证号:549605、549606,建筑面积:46.40平方米)的非居住房产,被执行人陈国秋、张少燕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鳞花苑1幢1004室(所有权证号:446622,建筑面积:159.62平方米)的房产,被执行人邱海建、郭榕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锦春大厦3幢503室(所有权证号:496184、496185,建筑面积:127.84平方米)、十八家路37弄1号208室(所有权证:035354号,建筑面积:58.78平方米)的两处房产,被执行人方丽昆、戴显飞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上田小区19幢1111室(所有权证:599952、599953,建筑面积:137.73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新特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目前尚在分配中,可能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陈国秋、张少燕共有的房产、被执行人邱海建、郭榕共有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方丽昆、戴显飞共有的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