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87号原告:杨某。被告:梁某,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