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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军,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军。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通泰写字城A座6层。被执行人张兴权。刘亚军与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亚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权名下银行存款12224264.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李守和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成宇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