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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卢某,曾用名卢覃姿,农民。法定代理人覃某。原告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吴 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国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