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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凌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瑞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