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凌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瑞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