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1035号原告庄某。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庄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闯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