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任静诉前保全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静,樊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65号申请人:任静,女,1971年9月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被申请人:樊纪涛,男,1970年9月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765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樊纪涛驾驶的系鲁Q5H1**(鲁Q9U**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