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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任静诉前保全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静,樊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65号申请人:任静,女,1971年9月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被申请人:樊纪涛,男,1970年9月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765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樊纪涛驾驶的系鲁Q5H1**(鲁Q9U**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