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张某某,住农安县。被告:陶某某,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