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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张某某,住农安县。被告:陶某某,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