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绪文与刘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绪文,刘爱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朱绪文。被告刘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绪文与被告刘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绪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朱绪文负担。审 判 长 郑 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瑜人民陪审员 梁燕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