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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绪文与刘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绪文,刘爱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朱绪文。被告刘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绪文与被告刘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绪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朱绪文负担。审 判 长  郑 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瑜人民陪审员  梁燕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