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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水泉村民委员会与王有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水泉村民委员会,王有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水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利平。被告:王有湛。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水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有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水泉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水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水泉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