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碧珍与杨红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碧珍,杨红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1129号原告:王碧珍,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杨红林,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珍与被告杨红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王碧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碧珍已预交),退还原告王碧珍。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