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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敬其远诉被告王乐山、秀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其远,王乐山,秀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敬其远,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被告王乐山,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被告秀娃,女,蒙古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尚德功,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敬其远诉被告王乐山、秀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敬其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敬其远承担。审判员 冶 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菖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