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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与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邓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明,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尹桂峰,任该局局长。本院执行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与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已履行完全部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三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丰超审判员  董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新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