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806号原告崔××。被告张一×。原告崔××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张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诉称,原、被告自1989年自由恋爱,1991年年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二×,现年19周岁。2001年7月因被告家庭暴力,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后因照顾孩子双方复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仍有家庭暴力,还经常打孩子,不给原告生活费。双方已无共同语言,婚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一×辩称,认为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庭审情况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出一子,取名张二×,现已成年。2001年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2002年5月28日双方复婚。2015年8月中旬,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离婚,被告则以夫妻尚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以往的感情及已建立起来的家庭。虽然原告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婚后共育一子,只要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遇事协商处理,在发生矛盾时注意礼让,共同维系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双方之间的感情是能够得到巩固的。故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正勇速 录 员 郝建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