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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铜都国际业主委员会与黄石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冶市铜都国际业主委员会,黄石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冶市铜都国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市区长龙铜都国际小区。代表人:叶树华,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元庆,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石义天,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天津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向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交通路特*号。法定代表人:黄松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冶市铜都国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铜都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德公司)、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铜都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元庆、石义天,被上诉人聚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向涛,长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铜都业委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位于湖北省大冶市区长龙铜都国际小区的1-5层商业用房不是“独立楼盘”,确认长龙铜都国际小区1-5层商业用房上屋顶平台“空中花园”及四周的女儿墙属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共管,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对铜都业委会在“空中花园”及四周的女儿墙上搭建广告牌位的行为是否恰当进行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大冶市铜都国际业主委员会。审 判 长 严 浩代理审判员 徐 艺代理审判员 张之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锦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