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彦斌与魏海秀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斌,魏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6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斌。被执行人魏海秀。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1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无银行存款、无登记土地使用权、无登记车辆、无登记房产。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于2015年7月15日在被执行人户籍登记住所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再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应按法律规定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审 判 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