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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9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罗菊英与夏安银不当得利纠纷和共有纠纷两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菊英,夏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977-3号申请执行人罗菊英。被执行人夏安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和(2015)眉东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罗菊英申请执行夏安银不当得利纠纷和共有纠纷两案。两案总执行标的额为8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安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前妻魏琼如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因夏安银在该两案中所负债务的形成时间是在夏安银与魏琼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该债务系二人共同债务���故本院依法对魏琼如存款82255元进行了扣划(其中1000元用作缴纳被执行人夏安银应承担的两案执行费)。2015年10月8日,罗菊英向本院书面说明其通过银行转帐收到该两案案款81255元,该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