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北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39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原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钰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