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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北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39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原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钰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