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邬高军与葛祖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26号原告:邬高军,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被告:葛祖敏,男,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高军与被告葛祖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高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