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邬高军与葛祖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26号原告:邬高军,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被告:葛祖敏,男,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高军与被告葛祖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高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