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法执字第136号辰溪某煤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辰溪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廖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某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某煤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某某、范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廖某某、范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辰溪县某煤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