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3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124-1号原告宋某。被告唐某。本院受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为湖南省石门县,要求将该案移送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离婚纠纷。虽然被告唐某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居住在湖南省石门县新铺乡土桥铺村,由湖南省石门县公安局新铺派出所以及新铺乡土桥铺村开具的证明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