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硕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勇与李前军、无锡东翔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李前军,无锡东翔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丁勇。委托代理人唐永年,无锡市北塘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前军。被告无锡东翔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红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勇与被告李前军、无锡东翔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勇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丁勇预交),由丁勇负担。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