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申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夏正阳与夏正阳、沈洪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正阳,沈洪明,夏宪,夏正欣,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申字第000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正阳,男,1956年11月17日生,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蒋小卫,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洪明,男,1972年3月22日生,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侯洪庆,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宪,男,1979年12月23日生,住宜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正欣,男,1947年9月5日生,住宜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和南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2836169-6。法定代表人:夏宪,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正阳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洪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宪、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正欣、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0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俐强审判员 王燕君审判员 邹亚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蒙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