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九华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68号原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九华,曾用名周九呀,男,公民身份号码:×××605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九华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九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周九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九华驾驶悬挂粤A×××××号牌的商务车,搭载叶某(另案处理)、“小王”(姓名不详,在逃),窜到肇庆市大旺区伺机盗窃路边停放车辆的柴油,当车行驶至肇庆市大旺区建设路时,遇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民警唐某、植某、辅警许某设卡检查。被告人周九华在设卡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为了逃避检查驾车冲卡逃离,后民警唐某驾驶粤H×××××警车对该车进行追捕拦截,被告人周九华为了逃避拦截,驾车碰撞警车,导致警车撞向公路边的石墩,致植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许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告人周九华与叶某、“小王”在现场附近弃车逃跑。经法医鉴定,植某、许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反映:证明案件的受理、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反映:证明周九华的归案情况。3、身份证明资料、(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及佛明看刑释字(2013)33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反映:周九华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反映:涉案的粤A×××××东风日产牌灰色商务车已被依法扣押。5、警车损毁情况照片,反映:警车的损毁情况。6、涉案的粤A×××××商务车照片,反映: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粤A×××××商务车作拍摄留存,周九华、叶某分别对该车物证照片进行辨认并予以签名确认。7、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公旺(司)鉴(活)字(2015)004、0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反映:植某、许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8、辨认笔录,反映:周九华、叶某都辨认出张仕是指使他们盗窃的人;周九华、叶某分别对粤A×××××商务车冲卡地点、与警车发生碰撞地点以及此前在大旺高新区多次实施盗窃柴油的地点进行了指认。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反映: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案发现场肇庆市大旺区X503县道南塘桥附近路段进行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勘验图以及拍摄现场照片。10、证人戴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大旺公安分局龙湖派出所的辅警。2015年1月21日凌晨1时20分许,我在大旺区将军岗大街与大旺大道交界处的花坛旁进行巡逻伏击工作中发现一辆号牌为粤A×××××商务车缓慢地从大旺大道往龙湖派出所方向行驶,当时我觉得该车有盗窃柴油嫌疑,立即通知值班民警唐某,唐某接到通知后就和植某、许某马上驾驶粤H×××××警车在龙湖派出所门口进行设卡,我驾车尾随该商务车至设卡点时看见民警植某向该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车并没有停下来反而直接冲卡往农科所方向逃窜。唐某他们三人看到该车冲卡后马上驾驶警车追捕,我也驾车尾随前往。追捕过程中民警多次鸣警笛示意该车停下接受检查,但该车没有停车,行驶到大旺区原东风小学附近小桥时警车准备超过该车,该商务车用车尾撞到警车的倒后镜,民警马上刹车并继续尾随。行驶到东风加油站附近路段的小桥前警车再次想超车时,商务车再次用车尾撞到警车左前护钢,使警车撞上了该桥的围栏并停了下来,商务车则继续向前逃窜。我当时一直尾随警车,看到这个情况后马上停了下来打电话向所领导报告并把受伤的同事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民警唐某右边头部与两脚膝盖都有擦伤,民警植某右手臂骨折,辅警许某左手臂骨折。11、证人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大旺公安分局龙湖派出所的民警。2015年1月21日1时30分许,我和同事植某、许某正在辖区开展巡逻防范工作,我接到同事戴某的来电,称在大旺区将军岗大街发现一辆有盗窃柴油嫌疑的车辆,车的特征是一辆灰色的商务车,车牌号码是粤A×××××。接报后我和同事在大旺区建设路龙湖派出所门口设卡准备对此辆小汽车及车上人员进行盘查,那辆小汽车靠近我们的设卡点时,我和植某、许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是驾驶车辆的人员不理示意,马上加大车速驾驶车辆逃离设卡点,并且驾驶车辆撞向植某,植某见状后马上闪躲,随后该车辆继续向前逃离。我和植某、许某见状后马上驾驶粤H×××××警车对粤A×××××小汽车进行追捕拦截,我负责驾驶警车,植某坐在副驾驶座,许某坐在后排座位,粤A×××××小汽车一直往大旺区东风作业区方向逃跑,我驾驶警车紧随其后,在追捕拦截过程中一直响警笛和喇叭,并且通过警车上的话筒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车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大了车速往前逃离,并且一直是以S型状态驾驶车辆以便阻止拦截。在行驶至大旺区原东风小学附近路段的时候,我驾驶警车从该车右侧准备超过该车辆时,该车往驾驶座方向撞过来,并且把警车的左后视镜撞坏,我见状后马上刹车闪开,对方车辆继续逃离,我继续驾车拦截,行驶至大旺区东风加油站附近时,我再一次准备从该车左侧准备超越,警车刚刚超过该车尾部时,该车不顾我们喊话示意停车,并且驾驶车辆往左侧准备撞向我们的车辆,我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于是马上刹车闪躲,最后被迫撞到了路边的柱子上停了下来,小汽车继续往前逃离,停下来后我发现警车前部多处被撞烂,挡风玻璃也被撞破了,我头部流了很多血,双腿膝盖处有擦伤,植某右手动不了,许某左手动不了,随后我同事戴某驾驶车辆来到现场并向值班所领导何桂宁所长汇报情况,之后我和植某、许某就被送去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我头部及双腿膝盖部位都有不同程度的擦伤及撞伤,植某右手手臂处严重骨折,许某左手手臂处严重骨折。粤A×××××灰色商务车逃离时的车速应该有120km/h左右,因为我驾驶警车上前拦截时车速已经达到110km/h,但还是追不上对方的车辆。12、证人植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月21日1时许,其与民警唐某、辅警许某驾驶粤H×××××警车设卡检查,在示意粤A×××××商务车停车接受检查时,粤A×××××商务车冲卡逃离,后驾驶警车对该车进行追捕拦截,遭到粤A×××××商务车碰撞,导致警车撞向公路边的石墩,致其右肱骨粉碎性骨折,许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13、证人许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月21日1时许,其与民警唐某、植某驾驶粤H×××××警车设卡检查时,遇到粤A×××××商务车冲卡逃离,后驾驶警车对该车进行追捕拦截,被粤A×××××商务车碰撞,导致警车撞向公路边的石墩。14、证人叶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大汉”(周九华)、“小王”三个人原本是想去偷柴油的,结果在路上遇到警察设卡检查,我们害怕被发现就开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与追赶的警车发生碰撞。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3时许,周九华驾驶着改装的商务车来广州东平搭我,然后去到广州一个公交车站搭上“小王”,当时是周九华开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小王”坐在副驾驶后边的位置,我们从高速来到大旺厂区路段并在附近转以便寻找可以盗窃柴油的目标。在寻找目标的过程中我们遇到警察设卡检查,当时警察向我们的车走过来,还拍了一下车窗示意我们下车接受检查,我非常害怕,这个时候周九华突然踩油门,从设卡的一个空隙直接开车冲过去,然后我就看见有警车闪着警灯追我们,周九华把车开得很快,估计时速有100公里以上,警车想超车截停我们,周九华就走S形左右不停的打方向盘让车左右摇摆不断切线,不让警车超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车与警车发生碰撞,我不记得碰撞的具体部位了,应该是我们车的车尾撞到了警车的车头。警车横在路中间停了下来,我们往前开了几百米后转入一条小路并弃车逃跑,之后我们在路边截了一台小面包车逃回泰和广场,然后就各自回家了。冲卡时是周九华自己踩的油门,并没有人指使他这样做的。我在信宜老家赌输很多钱,当时在赌场内认识一个叫“老鼠”(张仕)的人,他说偷柴油容易赚到钱。我就跟着他来广州,他给了我那台改装商务车的钥匙并叫我开过来把车交给周九华,之后周九华就带着我偷油了。我们来大旺盗窃柴油五次,前四次都是我和周九华共同实施的,最后一次是我、周九华和“小王”三个一起的,也就是冲卡这次。五次当中,第一次是没有成功偷到柴油的,因为当时我不会打开一台货车的油箱盖,当时周九华还冲我发火了;第二、三、四次都是成功的。这五次中第一次没有成功没分到钱,第二次分到700元,第三次分到500元,第四次分到1000元。我们用于偷油以及与警车发生碰撞的是一辆银灰色的改装商务车,车用的都是假牌,有两副,都是粤A开头的,车尾部经过改装,放了一个大铁箱可以用来存放盗窃的柴油,容量大概有几百斤,车上还有一个大铁钳,长度有40厘米左右,是用来打开其他货车油箱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证人叶某辨认出周九华。15、被告人周九华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20日23时许我们从广州出发,当时并没有确定去哪里盗窃,就是沿高速公路开,后来我看到路牌上大旺这个名字比较好,于是就拐下高速并在出口附近转,看看有没有油偷。约转了半个小时后,我就沿四车道的路往前走。大概在凌晨1点左右开到大旺往六和的一条路上时发现有警察设卡查车,现场大概有5、6个警察,他们穿着警察制服,还有一辆的士头的警车。我们沿着那条路往六和方向行驶,的士头警车超过我们并在不远处停了下来,车上下来几个警察就查我们的车,当时我的车速大概每小时50公里左右,看到查车后我踩了一下刹车,将车速降到了20公里。因为我们是来盗窃的,被警察查到肯定会被抓起来,所以我就打算冲卡逃跑。当时警察和警车之间有一条约2米宽的空隙,我感觉这个距离应该够我驾驶的车辆通过,于是就加油对着空隙冲了过去并沿着那条路往六和方向逃跑,冲的过程中我有感觉车辆的左侧中间部位有碰撞到警车的大灯位置,但没有感觉撞到警察。警车从后面追了上来并从左边超车,车头开到我们车的前门位置,我就突然打方向往左,撞到了警车的右侧位置,之后警车从右侧超车并开到叶某那个方向的前车门位置,我就往右边打方向盘,车就撞到了警车的左侧位置,碰撞之后约过了几分钟都不见警车追上来,我看到有一个小路口就开车下去了,没开多远我们三人就弃车逃跑,我们走路到六和后搭乘摩托车去到大塘,然后就租了一辆五菱的小面包车回广州。在和警车追逐过程中我感觉车速应该有80至90公里时速,我故意跑S形路线防止警车超过我们,整个过程一共和警车发生了三次碰撞。我开了差不多一年的车,并没有驾驶证。我驾车冲卡的时候叶某他们并没有说,后来弃车逃跑时他们两个都说好在当时冲卡了,要是被抓住就不能回家过年了,意思是他们也想冲卡,只是当时没有说。原判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周九华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九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九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上诉人周九华提出:其驾驶粤A×××××商务车被警车追赶的过程中并未直接与警车发生碰撞,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周九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周九华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周九华为了逃避检查驾车冲卡逃离并碰撞警车致两名公安人员轻伤的犯罪事实,不但有上诉人周九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戴某、唐某、叶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还有涉案车辆及警车的碰撞情况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周九华的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周九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周九华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九华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周九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九华的上诉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振伟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1页共1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