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红与李伟、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李伟,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北大社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小亮沟村。被执行人吴军,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小亮沟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李伟、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