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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秦某某、秦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秦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白素芳,平凉工业园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被告秦某甲。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秦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铁永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秦某某、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秦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4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同居生活。之前,原告按照习俗,通过介绍人给被告秦某甲给付彩礼135000元。共同生活三个月后,被告秦某甲将被告秦某某叫回娘家。起初,原告以为秦某某仅仅是在娘家待几天。但是,经原告多次去叫秦某某回家时,秦某某与其家人提出无理要求。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只能解除同居关系。但原告因给付高额彩礼加上其他支出共计损失20多万元,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135000元;被告秦某某返还黄金首饰共计50克(秦某某回其娘家时带走了全部黄金首饰)。被告秦某某辩称,原告所说2015年4月21日结婚不属实,应该是2015年3月29日举行仪式。其仅拿走了黄金项链和戒指,黄金耳环没有拿。原告诉称共同生活3个月不属实,实际共同生活了5个月,今年7月23日分开的。分开原因是,当时被告做饭时,原告在看电视,被告开玩笑关了电闸,原告就吵着称不要被告了,然后被告给其父亲打了个电话,就随其父亲回了娘家。因为原告不要被告,现也没有办法过了。被告没钱返还彩礼,也不同意返还黄金首饰。被告秦某甲辩称,当初提起这桩婚事时,原告称其城里有房,最后落实没有房。原告与其女儿秦某某结婚半年来,先后两次说出不要秦某某了。彩礼一共给付了135000元,因原告提出不要秦某某的,故不同意返还一分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共同生活。举行仪式前,李某某按民间习俗给付被告秦某甲彩礼135000元。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23日,秦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矛盾后,秦某某随其父亲秦某甲返居其娘家至今。李某某去叫秦某某回家,遭秦某某及其家人拒绝。因给付高额彩礼,导致原告李某某家生活困难。另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举行结婚仪式时,李某某给付被告秦某某黄金首饰(戒指2枚、耳环1对、项链1条)计50克。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沙塬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不满四个月,现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张返还其黄金首饰,因黄金首饰系赠与物,赠与关系一经成立,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故对原告李某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秦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人民币11475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