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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与金玉芬、石进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金玉芬,石进龙,李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6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法定代表人:黄月东。被执行人:金玉芬。被执行人:石进龙。被执行人:李伟源。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180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玉芬、石进龙、李伟源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6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朔门大厦2号楼1-2幢,机构代码:778254810。法定代表人:黄月东。被执行人:金玉芬,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雪山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808204881。被执行人:石进龙,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雪山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504184412。被执行人:李伟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住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净水住宅区7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7905049619。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180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玉芬、石进龙、李伟源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