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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港澳路389号。法定代表人:陶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728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勇,该公司董事长。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8703093.18元及逾期罚息、利息、律师费和仲裁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房产、土地及机器设备等)均已被轮候查封、冻结多次,其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本院(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李  红  兵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