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汕头市商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锡忠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商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商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嘉盛华南纺织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赵元彬。被执行人陈锡忠,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商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锡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锡忠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商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陈锡南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违约金51550.68元,案件受理费4658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锡忠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管、国土、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陈锡忠在房管部门有办理址于陈店镇文光居委(陈沙公路西侧)钢混八层的房屋产权确认登记及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锡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陈锡忠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对该房产的处置尚需一定时间。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锡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耀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