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陈某甲,女。被告陈某乙,男。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聂武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5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1月13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婚后双方常因小事争吵,争吵从不停止。原告陈某甲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2、婚生女儿陈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一次性支付1000元给原告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止;3、夫妻共同所有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圩镇光大路四巷新工程队楼C座301归原告所有;4、婚姻期间各自债务各自偿还;5、诉讼费各自负担。原告陈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据3、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5月7日登记结婚。证据4、女儿陈某丙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13日生育女儿陈筱玥。被告陈陈某乙辩称:双方并没有吵架,只是无言,陈某乙从银行出来是想自己创业,没有饮酒吸烟赌博以及吸毒。陈某乙前期是有出外玩,但是后来已经醒觉,陈某乙对陈某甲还是有感情的。陈某乙一直在奋斗,相信终有一日会成功,希望法院给半年时间,让双方进行沟通和好。被告陈某乙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4来源合法、真实,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5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1月13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双方婚后偶有争吵。原告陈某甲现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已生育女儿,彼此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加以珍惜。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被告要求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不能仅凭言语之举,应付诸实际行动真正让原告回心转意。只要双方互让互谅、互相信任,夫妻重建幸福美满家庭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月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