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富平与刘来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平,刘来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张富平,男,出生于1974年6月20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刘来虎,男,42周岁,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平与被告刘来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平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张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友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