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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柳朝江与何龙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朝江,何龙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939号原告柳朝江,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骆诗芳,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何龙生,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朝江与被告何龙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朝江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朝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朝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