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二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董素品与高玉宝、崔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品,高玉宝,崔莉,高敬席,刘云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521-1号原告:董素品,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深州市。被告:高玉宝,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深州市。被告:崔莉,女,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深州市。被告:高敬席,又名高恒,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深州市。被告:刘云者,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素品诉被告高玉宝、崔莉、高敬席、刘云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玉宝、崔莉、高敬席、刘云者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玉宝、崔莉、高敬席、刘云者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连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