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字第16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吕娜与王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娜,王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字第1686-2号申请执行人吕娜。被执行人王金飞。申请执行人吕娜因与被执行人王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徐鼓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王金飞名下的位于本市泉山区煤建路39#-1-502室房产进行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本院委托江苏道德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评估,评估价为267900元。后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保留价为267900元,因无人报名流拍;第二次保留价为214320元,因无人报名流拍;第三次保留价为171456元,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孙蕊以215456元价格竞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金飞名下的位于本市泉山区煤建路xxxxx室房产过户至竞买人孙蕊(身份证号码××)名下。二、竞买人孙蕊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皮 晓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文超 关注公众号“”